最近,在豐臺區花鄉一林木公司上班的小劉遇到一件煩心事。2016年3月的一個周末,從西單購物回來的他在小區門口被一輛電動車撞倒,其腦袋正好磕在旁邊的臺階上。路過的鄰居見此情形,急忙把小劉送到了醫院。檢查結果為腦震蕩,醫生建議最好住院治療3個月以上。
小劉向單位說明情況后,要求請假3個月。但因公司業務繁忙,領導沒有批準,只給他2個月的假期。
2016年5月底,公司開始多次打電話通知小劉上班,小劉每次都告訴領導,自己的傷還未痊愈,希望等到6月份再去。6月末,在小劉準備回去上班的前兩天,卻收到了公司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理由是小劉不服從公司規章制度,在醫療期滿后拒不回公司上班,因其擅自離職并曠工1個月的行為嚴重違反了公司的勞動紀律,因此決定解除其勞動合同,同時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小劉認為公司因自己休病假就解除合同的行為實在過分,但又不知如何是好,就來到花鄉司法所尋求法律幫助。
工作人員了解到,小劉2014年9月15日開始到公司上班,雙方簽訂了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到2016年3月入院治療,小劉總共工作了1年零6個月。工作人員告訴小劉,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二條的規定:“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蓖瑫r,該法規第三條還規定了醫療期的具體計算方法,即“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根據上述規定,小劉的工作時間為1年零6個月,理應享受3個月的醫療期,并且,診斷醫囑也要求小劉至少休息3個月。因此,公司不予批準和改變醫療期長度的行為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同時,公司在小劉的醫療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屬違法行為,故該解除合同的決定無效。(來源 | 黑豆勞動法智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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